关于实施《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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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10 / 添加时间:2023-02-08

  常建〔2016〕2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我局根据《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 号),并结合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并拟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和招投标过程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全面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城建监察支队等部门具体负责轨道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等工作。

  二、轨道交通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仅限于承接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土建施工的总承包企业,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向市建管中心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凭原件到市建管中心市场科核对后,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取得初始信用分。

  三、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分、业绩和奖励分、扣减分三部分按百分制计分。

  四、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轨道交通综合大检查为考核分更新节点,两次综合检查间隔为一个考核期。

  附件: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

  一、基本信用分

  基本信用分,按基本证照和综合大检查基本分分别计分,最高90分。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中央和省委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筑业企业得基本分40分。

  对党的基层组织,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企业,由企业提供相应的书面承诺。如不符合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条件的企业不作要求。

  2.综合大检查基本分,最高32分。按企业接受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轨道交通综合大检查项目的平均得分乘以32%计入。检查项目为市轨道公司发包的车站、区间、高架段、场站等工程,不包括管线迁移、交通疏解、控制中心等配套工程。

  综合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对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2项。通过全年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做到对项目的全覆盖。

  3.轨道公司日常检查评定得分,最高17分。由常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结合建设单位的双月检查、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等对各标段进行日常打分乘以17%计入。一个企业有多个标段的取其平均值。一个考核期内建设单位有多次日常打分的,取其平均值。

  4.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获通报表扬的,得1分。每条线不超过两个施工单位。

  二、业绩分

  业绩分为企业参与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不含低地板有轨电车)获得各项奖励得分,最高10分。

  (1)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1分;获市级先进党组织称号的,得0.5分。有效期均为24个月。本项目满分2分。

  (2)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得2分。有效期36个月。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表彰的,每项得1分。非本市项目有效期24个月。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市优质工程(金龙杯)表彰的,每项得1分。

  (5)在全国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表彰的,每项得2分,有效期24个月。

  (6)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获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表彰的,每项得1分,非本市项目有效期24个月。

  (7)获常州市标准化示范工地(市文明工地)的,得1分。

  (8)获江苏省住建厅、省统计局、省商务厅联合表彰的“全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得1分,有效期12个月。

  企业在常州轨道交通工程上施工的项目获得的以上奖励,不受时限限制。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三、扣减分

  按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分别扣减,可累加计算,不封顶。

  1.重大事项扣分

  (1)受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2分,以处罚文件为依据。

  (2)企业有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每一起扣3分,以司法部门判决文书为依据。

  (3)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事件的,每一起扣3分,以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为依据。

  (4)发生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12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6分;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4分;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每一起扣2分。以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5)企业被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1.0分、0.8分、0.6分。

  (6)在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查询,有被社会信用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扣5分。

  以上同一事项受不同部门处罚的,以最高扣分计算,不作累计扣分。时间以文件、通报等签发时间为准,有效期24个月。

  2.一般事项扣分

  在日常检查和综合大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有违规行为的(附后),按统一标准进行扣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2分,在综合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每项扣0.4分。有效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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